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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输血相关传染病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打印本页]
作者: wwwkkk83 时间: 2016-1-11 11:51
标题: 输血相关传染病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4.1 输血相关传染病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4.1.1检测项目
4.1.1.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标志物,包括:
(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核酸(HIV RNA);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型抗体(抗HIV-1)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2型抗体(抗HIV-2),或者抗HIV-1、抗HIV-2和p24抗原(HIVAg/Ab)。
4.1.1.2 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标志物,包括:
(1)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
(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4.1.1.3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标志物,包括:
(1)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
(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或者HCV抗原和抗体(HCV Ag/Ab)。
4.1.1.4 梅毒螺旋体感染标志物: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抗TP)。
4.1.1.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4.1.1.6 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地方性、时限性输血相关传染病标志物。
4.1.2 检测方法
4.1.2.1 检测方法包括:
(1)核酸扩增检测技术,包括转录介导的核酸扩增检测技术(TMA)、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
(2)血清学检测技术,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化学发光免疫分析试验(CLIA)。
(3)速率法(湿化学法)。
4.1.2.2 检测策略
(1)实施核酸检测试剂批签发之前,HIV、HBV和HCV感染标志物应采用2遍血清学检测和1遍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应采用2个不同生产厂家的试剂;实施核酸检测试剂批签发之后,HIV、HBV和HCV感染标志物应采用核酸和血清学检测2种方法各进行1次检测。对于酶免检测阳性的标本可不再进行核酸检测,直接视为该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
(2)梅毒螺旋体感染标志物采用2个不同生产厂家的血清学检测试剂进行检测。
(3) ALT采用速率法(湿化学法)进行1次检测。
4.2 血液检测试剂
4.2.1 试剂选择
4.2.1.1 必须选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4.2.1.2 血站实验室应建立血液检测试剂的评价、选择和确认程序,可自行开展试剂评价(见附录B),也可充分利用国家或省级专业机构的评价数据。
4.2.2 证照要求
4.2.2.1 应建立血液检测试剂证照审核程序,在采购前和验收时核实应具备的有效证照文件。
4.2.2.2 采购药品类检测试剂应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
(5)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血源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的批签发文件;
(7)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
4.2.2.3 采购医疗器械类检测试剂应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3)供货单位医疗器械销售委托书;
(4)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
4.2.3 进货检查验收 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内容主要有:
(1)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外观检查(运输包装箱完整无损,运输冷链符合要求,试剂包装盒完整无损,无液体泄漏);
(3)到货数量和销售凭证(购货单位、试剂、供货商等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价格);
(4)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应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2.4 隔离存放 应将通过进货检查验收的试剂进行隔离存放,防止误用。
4.2.5 质量抽检
4.2.5.1 应建立并执行试剂的质量抽检制度,应对每次购进的试剂进行质量抽检。
4.2.5.2 应将试剂说明书列入文件控制范围。应对试剂说明书版本和内容进行检查。其操作要求如已变更,实验室的试验操作在试剂启用时应同时变更,严格控制未按试剂说明书进行试验操作的情形发生。
4.2.5.3 试剂盒组成、组分性状与说明书一致,无泄漏,足量,标识正确。
4.2.5.4 用于质量抽检的标本有:1)试剂盒对照;2)室内质控品;3)实验室自制或商品化的血清盘。前2种为必须,后1种为可选。
4.2.5.5 质量抽检结果要求:1)试剂盒对照品检测结果符合试剂说明书要求;2)室内质控品检测结果符合既定要求;3)如果适用,实验室自制或商品化的血清盘检测结果符合既定要求。
4.2.5.6 实验室核酸检测用标本汇集管、核酸提取纯化和扩增检测使用的消耗品原则上应由核酸检测试剂厂商配套提供。
4.2.6 审核批准
4.2.6.1 应由授权人对采购验收和质量抽检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其用于血液检测。
4.2.6.2 应建立和保存试剂采购验收、质量抽检和审核批准的记录(见附录C)。
4.2.7 试剂保存和质量监控
4.2.7.1 应对经批准使用的试剂进行标识和放行。
4.2.7.2 应按试剂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2.7.3 应对试剂的库存(批号、失效期、库存量等)进行管理,防止试剂过期或者中断。
4.2.7.4 核酸检测试剂和耗材应保存在试剂耗材储存和准备区。经过质检后的试剂,应将试剂盒内的阳性对照和质控品放置于标本处理区的冰箱内。
4.2.7.5 在试剂保存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试剂性能出现衰减,如果试剂盒对照品和室内质控品的检测值呈现连续走低趋势且无法使其回升纠正,应考虑终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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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仪器设备使用要求
4.3.1 新的或者经过维修后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在正式投入正常使用之前应经过确认。新设备的确认应包括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经过大修的设备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确认,必要时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核酸检测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之前,还应进行分析灵敏度验证。
4.3.2 按照检测设备用户手册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使用、校准、维护等工作。
4.3.3 如果使用多台设备检测同一个项目,应对设备之间的性能和差异进行比较。
4.3.4 应定期检查自动化检测设备试验参数的设置,应保存检查记录。
4.3.5 在试验过程中自动化检测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进行手工操作时,应注意自动化设备操作和手工操作的衔接及其对结果的影响。应记录手工操作步骤和操作者。
4.4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4.4.1 应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对整个检测过程(从标本接收、试验、结果和结论判定)进行信息化管理。
4.4.2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应包括:1)标本接收;2)试验项目选择;3)试验数据记录与汇总;4)试验数据的计算;5)试验结果的判定;6)血液检测结论的判定;7)血液检测结论传输至BMIS并为其所利用。
4.4.3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参数的设置应建立权限控制。应保存设置参数的书面记录,并定期将其与实际设置参数对照,确保设置无误,应保存核实记录。
4.4.4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和委托其开展核酸检测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系统宜具备实验室间标本信息传递、检测结果反馈和结果利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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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血液检测标本
4.6.1 血液标本的一般要求 1)标本与血液、献血者一一对应;2)标本质量符合检测项目技术要求;3)标本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4.6.2 血液标本采集与送检程序的制定
4.6.2.1 血站实验室应与血液标本采集和送检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共同制定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核。
4.6.2.2 血液集中化检测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共同制定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双方质量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核,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
4.6.2.3 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的要点有:
(1)标本类型及检测项目、标本量、标本管、标本运输及包装要求;
(2)标本的唯一性标识(条形码);
(3)标本的质量要求;
(4)标本采集、送检和接收;
(5)标本信息和检测报告信息的传输与接收,检测报告时限;
(6)如为集中化检测,检测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标识与联系方式。
4.6.3 血液标本管的选择
4.6.3.1 应根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类型的真空采血管留取检测标本。试管应无裂痕、无渗漏,容量应满足检测项目要求。核酸检测标本管应使用无菌、无DNA酶、无RNA酶的真空采血管,宜采用含惰性分离胶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钾(EDTA-K2)抗凝真空采血管。采血管的保存温度应不高于25C。标本因运输或检测频次等原因不能在72小时内完成检测时,标本需要进行冷冻保存,冷冻保存的采血管应经过性能验证,包括采血管材质耐低温性能、惰性分离胶耐低温性能。
4.6.4 血液标本的采集与标识
4.6.4.1 应对血液标本采集前的准备、标本的采集、标识、登记和保存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一次只对一袋血液和同源血液标本管贴签,确保标本与血液、献血者一一对应,贴签无误。标本质量符合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4.6.4.2 检测结果用于血液放行的血液标本,应在采集血袋血液的同时或者从血袋血液中留取。
4.6.4.3 血液标本的采集与标识的具体操作见本规程第2章全血采集。
4.6.5 血液标本采集后的处理
4.6.5.1 可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登记标本信息,应进行核对,防止信息录入错误。可通过网络、传真或其它形式传输标本信息。
4.6.5.2 核酸检测标本采集后,应在4小时内离心,分离细胞和血浆。如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采集的标本,应对所采集标本的处理方式进行确认,应定期进行质量监控。标本需要冰冻运输或保存的,宜采用水平离心机,以防止二次离心时胶面不平整发生断裂;离心后24小时内在-40C -18C冻存。
4.6.5.3 血液标本在采血现场的临时保存温度为2~8℃。
4.6.6 血液标本包装与运输
4.6.6.1 标本应隔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满足防水、防破损、防外泄、保持温度、易于消毒处理。装箱时应保持标本管口向上。
4.6.6.2 对于送交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标本的包装要求主要有:1)可使标本在运输在过程中保持2~10℃;2)外包装有明确标识(放置朝向、易碎、生物危险)和交付接收双方的联系方式。
4.6.6.3 标本应保持在2~10℃运输,应对运输过程的冷链效果进行确认并定期监测。冰冻的样本运输温度应在-40C -10C,如果运输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采用2C10C运输,标本到达接收实验室后,应在72小时内完成检测,不可再次冻融。运输包装应有标本固定的装置,保证标本管在运输过程中不破损。
4.6.6.4 应对标本运输过程进行记录,其要点有:
(1)启运时间、地点;
(2)运抵时间、地点;
(3)标本箱编号、标本类型、数量;
(4)运输包装有无受损、有无泄漏;
(5)运输时间2小时以上的应记录箱内温度;
(6)标本交运人、承运人;
(7)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标本质量的意外事件及处理措施。
4.6.7 血液标本的交接
4.6.7.1 接收时标本应核查:
(1)标本来源、数量、采集时间;
(2)标本采集管使用正确与否;
(3)标本是否满足既定的质量要求;
(4)标本与送检单信息对应性和完整性。
4.6.7.2 如发现溢漏应立即将尚存留的标本移出,对溢出标本管和原包装箱进行消毒并记录,必要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送检单位。
4.6.7.3 应拒收标本的情形有:
(1)检测申请关键信息缺失或不符;
(2)标本管上无标识或标识不清、不正确;
(3)标本管选用错误;
(4)标本量不足或被稀释;
(5)不符合试剂说明书要求的情形。
4.6.7.4 标本交接双方应在标本交接记录签名。
4.6.8 标本接收后的处理及保存
4.6.8. 1核酸检测标本的开盖应在生物安全柜或正压环境中,或者全自动开盖系统中进行,自动开盖和手工开盖均应有防止标本交叉污染的措施。
4.6.8. 2 核酸检测标本加样(汇集)前和加样(汇集)后转移在2-8℃中保存。用于血清学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1周内完成检测;用于核酸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检测的标本应在-20℃以下冻存。冻存的标本应在2-8C或18-25C条件下复融。完全复融后标本轻轻颠倒混匀3-5次,如有纤原析出,应在标本采集时的离心条件下进行再次离心,同时检查标本条码是否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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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血液检测标本
4.6.1 血液标本的一般要求 1)标本与血液、献血者一一对应;2)标本质量符合检测项目技术要求;3)标本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4.6.2 血液标本采集与送检程序的制定
4.6.2.1 血站实验室应与血液标本采集和送检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共同制定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核。
4.6.2.2 血液集中化检测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共同制定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双方质量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核,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
4.6.2.3 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的要点有:
(1)标本类型及检测项目、标本量、标本管、标本运输及包装要求;
(2)标本的唯一性标识(条形码);
(3)标本的质量要求;
(4)标本采集、送检和接收;
(5)标本信息和检测报告信息的传输与接收,检测报告时限;
(6)如为集中化检测,检测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标识与联系方式。
4.6.3 血液标本管的选择
4.6.3.1 应根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类型的真空采血管留取检测标本。试管应无裂痕、无渗漏,容量应满足检测项目要求。核酸检测标本管应使用无菌、无DNA酶、无RNA酶的真空采血管,宜采用含惰性分离胶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钾(EDTA-K2)抗凝真空采血管。采血管的保存温度应不高于25C。标本因运输或检测频次等原因不能在72小时内完成检测时,标本需要进行冷冻保存,冷冻保存的采血管应经过性能验证,包括采血管材质耐低温性能、惰性分离胶耐低温性能。
4.6.4 血液标本的采集与标识
4.6.4.1 应对血液标本采集前的准备、标本的采集、标识、登记和保存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一次只对一袋血液和同源血液标本管贴签,确保标本与血液、献血者一一对应,贴签无误。标本质量符合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4.6.4.2 检测结果用于血液放行的血液标本,应在采集血袋血液的同时或者从血袋血液中留取。
4.6.4.3 血液标本的采集与标识的具体操作见本规程第2章全血采集。
4.6.5 血液标本采集后的处理
4.6.5.1 可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登记标本信息,应进行核对,防止信息录入错误。可通过网络、传真或其它形式传输标本信息。
4.6.5.2 核酸检测标本采集后,应在4小时内离心,分离细胞和血浆。如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采集的标本,应对所采集标本的处理方式进行确认,应定期进行质量监控。标本需要冰冻运输或保存的,宜采用水平离心机,以防止二次离心时胶面不平整发生断裂;离心后24小时内在-40C -18C冻存。
4.6.5.3 血液标本在采血现场的临时保存温度为2~8℃。
4.6.6 血液标本包装与运输
4.6.6.1 标本应隔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满足防水、防破损、防外泄、保持温度、易于消毒处理。装箱时应保持标本管口向上。
4.6.6.2 对于送交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标本的包装要求主要有:1)可使标本在运输在过程中保持2~10℃;2)外包装有明确标识(放置朝向、易碎、生物危险)和交付接收双方的联系方式。
4.6.6.3 标本应保持在2~10℃运输,应对运输过程的冷链效果进行确认并定期监测。冰冻的样本运输温度应在-40C -10C,如果运输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可采用2C10C运输,标本到达接收实验室后,应在72小时内完成检测,不可再次冻融。运输包装应有标本固定的装置,保证标本管在运输过程中不破损。
4.6.6.4 应对标本运输过程进行记录,其要点有:
(1)启运时间、地点;
(2)运抵时间、地点;
(3)标本箱编号、标本类型、数量;
(4)运输包装有无受损、有无泄漏;
(5)运输时间2小时以上的应记录箱内温度;
(6)标本交运人、承运人;
(7)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标本质量的意外事件及处理措施。
4.6.7 血液标本的交接
4.6.7.1 接收时标本应核查:
(1)标本来源、数量、采集时间;
(2)标本采集管使用正确与否;
(3)标本是否满足既定的质量要求;
(4)标本与送检单信息对应性和完整性。
4.6.7.2 如发现溢漏应立即将尚存留的标本移出,对溢出标本管和原包装箱进行消毒并记录,必要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送检单位。
4.6.7.3 应拒收标本的情形有:
(1)检测申请关键信息缺失或不符;
(2)标本管上无标识或标识不清、不正确;
(3)标本管选用错误;
(4)标本量不足或被稀释;
(5)不符合试剂说明书要求的情形。
4.6.7.4 标本交接双方应在标本交接记录签名。
4.6.8 标本接收后的处理及保存
4.6.8. 1核酸检测标本的开盖应在生物安全柜或正压环境中,或者全自动开盖系统中进行,自动开盖和手工开盖均应有防止标本交叉污染的措施。
4.6.8. 2 核酸检测标本加样(汇集)前和加样(汇集)后转移在2-8℃中保存。用于血清学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1周内完成检测;用于核酸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检测的标本应在-20℃以下冻存。冻存的标本应在2-8C或18-25C条件下复融。完全复融后标本轻轻颠倒混匀3-5次,如有纤原析出,应在标本采集时的离心条件下进行再次离心,同时检查标本条码是否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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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检测流程及结果判定
4.10.1 血清学检测结果判定。初次试验为有反应性的检测标本的后续处理有2种选择。
方案1:
以同一试验对原血样(或从血袋导管重新取样)做双孔复试,如果双孔复试结果均为无反应性, 其初试有反应性可能由于假反应性或技术误差导致,检测结论为无反应性,血液可放行供临床使用;如果双孔复试结果中任何1孔为有反应性, 则检测结论为有反应性,对应的血液及由其制备的所有成分应隔离并报废,将血液标本转送相关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证或补充试验(图4-1)。
方案2:
不做重复试验,初次试验结论即为检测最终结论(图4-1)。
4.10.2 核酸检测结果判定(图4-2)
4.10.2.1采用单人份标本进行HBV/HCV/HIV 核酸联合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进行HBV、HCV、HIV鉴别试验。
4.10.2.2 采用混合标本进行HBV/HCV/HIV 核酸分项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应进行拆分检测。拆分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拆分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明确给出具体阳性反应的项目。
4.10.2.3 采用单人份标本进行HBV/HCV/HIV 核酸分项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有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明确给出具体阳性反应的项目。
4.10.3 不同检测模式的结果判定流程
检测结论应将血清学检测结果和核酸检测结果相结合进行判定(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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