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中国病毒学论坛|我们一直在坚持!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63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食药监发文,预防接种要做到六个“规范”

[复制链接]

377

帖子

235

学分

3283

金币

版主

Rank: 7Rank: 7

积分
23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6-16 21:4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6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包括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六方面。

这是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发布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首次发文对各地预防接种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同时,在有“赶集日”的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在“赶集日”提供接种服务;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

《通知》要求,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地要对辖区现有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进行1次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资质。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公示,并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通知》强调,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来源:中国疫苗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论坛App下载|Archiver|小黑屋|中国病毒学论坛    

GMT+8, 2024-11-23 10:55 , Processed in 0.111096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