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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资讯]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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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3 06:4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2015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制造商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动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制造商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这方面的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进而提高产品注册申报的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对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申请者/制造商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参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YY/T 0771.1-2009/ISO 22442-1: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YY/T 0771.2-2009/ISO 22442-2: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YY/T 0771.3-2009/ISO 22442-3: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去除与灭活的确认》等其它相关文件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制造商还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无生命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于动物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除外)的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采用动物组织衍生物或由动物体自然获取物质(例如:牛奶、羊毛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

三、基本要求

(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在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下述内容:

1. 研究资料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涉及控制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方面有关的技术内容

鉴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人体的概率不尽相同,而不同动物种类易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种类和程度也千差万别,因此动物种类的确定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价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动物的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的不同也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材料所具有风险的高低。

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控制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病毒灭活两方面着手,仅依靠源头控制或仅依靠病毒灭活都无法确保风险降至最低。为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企业需建立起一套追溯体系,以便在发现不良事件时能够及时查出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不良事件的再次发生。此外,定点饲养、定点采购、定点屠杀,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检疫,都是降低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传播风险的必要手段。

为降低动物源性材料的免疫原性风险,一般需在生产工艺中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降低其免疫原性,如脱细胞处理、提纯,以及采用其他物理或化学方法对具有潜在免疫原性的物质(如核酸、蛋白、多糖、脂质、α-Gal 抗原和其他小分子物质等)进行去除或对其抗原表位进行消除/隐藏。生产企业需对其降低材料免疫原性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然而,这些处理措施以及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或增加新的风险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因此,产品技术报告至少需增加以下内容:

① 动物的种属(若风险与品系有关还需明确品系)、地理来源(对于无法确定地理来源的种属,宜提供来源动物生存期间的识别与追溯信息)、年龄(与风险有关时适用,例如动物对自然发生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易感性)、取材部位(组织的类型和解剖来源)、动物及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的具体描述;

② 对于常规定点饲养的动物种类(如牛、羊、猪、马、鸡等),提供制造商与动物定点饲养单位(或双方分别与中间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及饲养单位的资质证明;如果涉及中间商(如动物源性材料供应商),需提供所有中间商的有关资质证明;

③ 对于常规定点屠宰的动物种类,提供制造商(或动物源性材料供应商)与屠宰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屠宰单位的资格证明;

④ 对于所取材动物的检疫/防疫证明性资料,在我国一般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动物进行防疫接种的兽医卫生合格证等;

⑤ 制造商对保存每一批动物可追溯性文件(该文件中至少需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地理来源、取材部位、动物的可追溯性标识、动物饲养、检疫、屠宰及加工方面的情况)的承诺;

注:这里提到的批是指在同一环境中饲养、检疫、屠宰或加工的一组动物。

⑥ 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第(二)节);

⑦ 对清除(或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例如按照GB/T16886.20/ISO 10993-20进行的免疫毒理学试验,参照YY/T0606.25进行的残留DNA检测及α-Gal 抗原的检测,或通过其他物理的或化学的试验间接地证明产品免疫原性可得到有效控制)数据或相关资料。

注:在按照GB/T16886.20/ISO 10993-20进行动物试验的免疫毒理学评价时宜充分考虑到动物种属对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免疫反应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如:α-Gal 抗原是一种引起人体超急性或慢性免疫排斥反应的主要靶抗原,其广泛存在于除古世纪猴、类人猿、狒狒之外的低等动物体内。因此,使用常规的野生型动物不能充分地评价α-Gal 抗原残留可能给人体带来的免疫排斥反应风险。国内外均已研发出α-Gal 抗原缺失的小动物模型,如α-Gal 抗原缺失小鼠。建议使用特殊的模式动物,如:α-Gal 抗原缺失的模式动物进行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可能带来的不期望的免疫反应评价。

2. 风险分析资料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对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的分析、控制以及残余风险的分析。

鉴于使用动物源性材料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申请者/制造商需具体说明在所申报的医疗器械中使用动物源性材料同使用非动物源性材料相比具有哪些优势,以便充分评价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风险/受益比。

对于不同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其免疫原性风险也会因取材动物的种类、取材部位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在充分分析免疫原性风险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

对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需包括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动物源性材料的取材、加工处理,以及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在人体的使用等各个环节。

因此,产品风险分析报告需至少增加以下内容:

① 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原因,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可否用其它材料替代,以及动物源性材料与其它材料的比较分析;

② 对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包括饲养方式、饲养条件、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的使用情况、防疫情况、运输等方面)和相应的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性文件,需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③ 对取材和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品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性文件,需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④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由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⑤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因为接触动物源性材料而产生的免疫原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注:该项内容可按照YY/T 0771 / ISO 22442提供。

3. 产品技术要求

当产品的免疫原性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过程控制时,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出产品免疫原性或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这些控制指标一般是通过体外试验测定的能够间接地反映产品免疫原性可得到有效控制的产品技术指标(例如残留细胞数量、残留DNA含量、残留α-Gal 抗原表位含量、残留杂蛋白含量等)。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需给出制定这些具体指标及检测方法的科学依据以证明产品的免疫原性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注:可结合α-Gal 抗原缺失小动物模型的免疫学评价制定产品免疫原性可得到有效控制的技术指标和可接受范围,如残留DNA含量及残留α-Gal 抗原表位含量的技术指标。

4. 产品说明书

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需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二)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

为了提高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生产过程中需有特定的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因此,在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需增加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

注:关于进行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有效性验证的验证机构的资质要求需遵循相应的法规。考虑到某些病毒可能会对从事验证研究的人员造成健康危害,宜考虑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对这些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有效性的验证,需至少遵循以下原则:

1. 验证研究的设计

(1)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研究通常是将已知量的指示用活病毒,加入到模拟的原液(材料)或者不同生产工艺阶段的中间产品中,然后定量测定经特定工艺步骤或者技术方法处理后病毒滴度下降的幅度,由此评价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效果。所采用的病毒定量检测分析方法需具有充分的灵敏度和可重复性,需设计适宜的重复样本试验和对照,以确保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足够的精确性(同一检测方法内不同样本间差异的95%可信限宜达到±0.5log以内,否则需对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充分的论证)。需考虑研究材料中的某些特殊成分可能会对检测的准确度造成干扰,尽量设计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这些干扰。若无法避免,必要时需对干扰进行定量评估。若采用感染性病毒检测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病毒测定,需提供充分的论证依据和理由。

(2)需合理设计与实际生产工艺相关的病毒去除/灭活研究试验方案。一般只对病毒去除/灭活的有效工艺步骤进行验证,不必对每个生产工艺步骤都进行验证。采用模拟生产工艺(缩小的工艺)的方法,需尽可能模拟真实生产过程,按照能代表去除和/或灭活病毒能力最差情况的条件进行设计。需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灭活效果的影响。

(3)如果可能,试验样品中的病毒宜不经过进一步的处理(如超速离心、透析)或储存而直接进行检测。在进一步处理或储存无法避免时,宜采用适当的对照,以确定这些处理和储存过程对研究结果的影响。需详细说明样本制备及验证试验的过程并论证其合理性。

(4)病毒灭活、去除的有效性同材料的结构、尺寸和形状以及病毒在材料中的分布有关,在研究设计中宜对此予以考虑。当验证样品为固体材料时,需尽量模拟生物材料的病毒负载方式,使负载病毒充分而且均匀地浸入到材料的内部。若此法不可行,则需采用对于去除/灭活效果更为不利的病毒负载方式。

(5)为达到有效的去除/灭活效果,通常需联合使用灭活与去除步骤,甚至多个从机制上能够互补的去除和/或灭活步骤。要获得对每个有效步骤的准确评价,必须保证每个步骤在起始时加入了足够多的病毒负载量。然而,所加入的病毒悬液的体积不宜超过将要染毒的试验样品总体积的10%,以使试验样品在成分方面与生产材料保持相近。一般需将病毒加入到每个待验证步骤的中间品内,有些情况下则将高滴度的病毒直接加入到未处理的原液(材料)中,然后检测两个步骤之间病毒滴度的下降情况。计算病毒滴度的降低量要基于染毒的原材料中可检测的病毒量,而不是基于所加入的病毒量。

(6)灭活研究宜设计为在不同的时间点(包括零时)采样,从而建立灭活动力学曲线。

(7)在进行去除研究时,如通过将病毒分离为沉淀物或去除某些组分来降低病毒感染性,则需对被除去的样品也进行研究。宜尽可能给出病毒在不同部分间的对比分布。

2. 指示病毒的选择

首先,需要选择与生产过程中采用的原材料可能含有病毒种类的相关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第二,所选择的病毒理化性质需有代表性(病毒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其中至少需包括一种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第三,指示病毒滴度需要尽可能高(病毒滴度一般需≥106/mL)。

表1列举了已用于病毒清除研究的病毒。这些病毒根据生产工艺研究情况,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具有不同的耐受性。病毒的耐受性与特定的处理方式有关,只有在了解病毒生物特性和生产工艺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病毒,而且实际结果会随着处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表1  已用于病毒清除研究的病毒举例

病毒

天然宿主

基因组

囊膜

大小 (nm)

形状

耐受性

小囊状口腔炎病毒

弹状病毒

水泡性病毒

马牛

RNA

70×175

子弹状

副流感病毒

副粘液病毒

副粘液病毒

多种

RNA

100-200

多面体/球形

鼠白血病病毒(MuLV)

逆转录病毒

C型肿瘤病毒

小鼠

RNA

80-110

球形

辛德比斯病毒

披盖病毒

阿尔发病毒

RNA

60-70

球形

牛病毒性腹泻病毒(BVDV)

披盖病毒

瘟病毒

RNA

50-70

多面体/球形

伪狂犬病毒(PRV)

疱疹病毒

水痘病毒

DNA

120-200

球形

脊髓灰质炎萨宾1型病毒(polio V)

微小RNA病毒

肠道病毒

RNA

25-30

二十面体

脑心肌炎病毒(EMC)

微小RNA病毒

心病毒

小鼠

RNA

25-30

二十面体

呼肠孤病毒3型

呼肠孤病毒

正呼肠孤病毒

各种

RNA

60-80

球形

猿猴空泡病毒40(SV40)

多瘤病毒

多瘤病毒

DNA

40-50

二十面体

很高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逆转录病毒

慢病毒

RNA

80-100

球形

甲型肝炎病毒

微小RNA病毒

肝炎病毒

RNA

25-30

二十面体

细小病毒(犬、猪)(PPV)

细小病毒

细小病毒

犬猪

DNA

18-24

二十面体

很高

3. 效果的判定


(1)病毒去除/灭活的总量(降低系数)

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量(用去除/灭活前后病毒滴度的常用对数的差值表示)。如果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两步或两步以上病毒去除/灭活步骤(这里指不同机制的步骤),需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一般降低的总量是各步降低病毒量的总和。但是由于病毒验证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病毒降低量≤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原则上病毒降低总量≥6 logs(即病毒滴度下降到未灭活时滴度的百万分之一)表示该工艺去除/灭活病毒有效。在分析试验结果时需注意,如果将多步骤的去除/灭活病毒降低系数相加(特别是将灭活效果不明显的步骤相加)或者将工艺过程中重复采用的同样或者类似灭活机制形成的灭活效果累加,可能会高估工艺实际能达到的效能。需注意有效步骤对病毒的去除/灭活效果可能与实际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效果有一定偏差。需认清的是,即使验证研究证明了去除/灭活病毒工艺的有效性,这仅说明动物源材料中残留病毒的感染性大幅度降低,但其数值永远不可能降至零。

(2)病毒去除/灭活动力学

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较好;如果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如果灭活曲线与历史数据相比不够典型,宜给予特别的考虑和解释。

4. 关于朊蛋白

由于目前尚难以采用朊蛋白(如传播性海绵状脑病因子)的指示因子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进行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基于目前对朊蛋白灭活工艺验证的认知程度,对于牛、羊源性医疗器械,可以接受按照本节第1、2、3条规定的原则所进行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

四、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由无脊椎动物的组织及其衍生物或天然获取的物质(如壳聚糖、蚕丝、蜂蜡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也需参照此指导原则。对于一些可能不直接适用的条款,申报者/制造商需进行相应说明,阐述不适用的理由。

(二)利用具有药品注册证的动物源性药品作为医疗器械的原料投入生产的,可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GMP证书等),若能证明已经达到了以上提到的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要求,则可不提交相应的资料。

(三)对于某些组成成分中不含动物组织或其衍生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接触了本指导原则所包括的动物源性材料的医疗器械(如在采用微生物发酵法制备透明质酸钠的过程中使用了含动物源成分的培养基),原则上也需提交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具体的证明性文件,需提交原件或公证件),以及相关的验证数据或资料,并提供所使用的原料可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证明资料。

(四)对于通常情况下不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动物种类需提供该物种适合用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

(五)对于YY/T 0771.1-2009/ISO 22442-1: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附录C中提到的动物脂衍生物、动物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YY/T 0771.1-2009/ISO 22442-1:2007 附录C,则可不提交其处理过程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研究资料,但其它部分资料仍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名词解释

动物:除人类以外的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包括两栖动物、节肢动物(如甲壳纲动物)、鸟类、珊瑚虫、鱼类、爬行动物、软体动物和哺乳动物]。

无生命的:无新陈代谢或者繁殖功能的。

衍生物:通过制造工艺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

传染性病原体:未被分类的病原体、朊蛋白以及类似的实体,如牛海绵状脑病因子、羊痒病因子等。

去除:使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数量减少的过程。

灭活:降低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引起感染或者致病反应的能力的过程。

六、参考文献

1. YY/T 0771.1-2009/ISO 22442-1: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

2. YY/T 0771.2-2009/ISO 22442-2: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

3. YY/T 0771.3-2009/ISO 22442-3:2007《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去除与灭活的确认》

4. 《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2002.5

5. 《生物组织提取制品和真核细胞表达制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技术审评一般原则》,2005.12

七、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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