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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23:0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科技部副部长在记者会上,回答科研人员和教师如何兼职兼薪

2016-11-12 千人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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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科技部相关负责人在记者会上回应了“科研人员和教师如何兼职兼薪”这一各界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来源:“科学青年”(ID:YIPACAS)、央视新闻微信客户端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现在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请问《意见》在这些方面是否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谢谢。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

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我们这次文件中的一个亮点,但是文件发布以后我注意到了网友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里面也有一些讨论。总体来讲,《意见》是适应于高校和科研单位,不涉及到中小学的问题。大家反映的热点问题主要是中小学问题,不是我们这个文件所提出的调整对象。

这个《意见》目的是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因此提出了两条措施:

一是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并且获得合法的收入。

二是允许高校的教师从事多点教学,并取得合法收入。

这个《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大的方向的同时,也做了相应的约束性的规定,可能大家也已经注意到了,首先对兼职的范围做了约定,文件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包括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这样的活动。

二是兼职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作为前提,完不成本职工作去兼职单位肯定是不允许的。

三是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将来也要制定实行科研人员兼职的公示制度,兼职获得的股权和红利收入应该向本单位报告的制度,而且兼职的行为不能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不能泄漏原单位的技术秘密,这些都是前提条件。这样一个约定,实际上体现了我们鼓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谢谢。


新华社记者

李部长好,出台《意见》之后,像刚才贺司长说的,一线科研人员还有教师引起了很多关注,他们认为自己有机会转化自己的成果,是一个福音。但是有的人表示关切,比如在《意见》中提到了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在其他的机构,或者是从事正常的教学时,有没有什么政策性的引导,或者是建议来进行政策的对接,在他兼职的地方有没有和兼职教师之间政策的对接,打通存在问题的政策间断头路。谢谢。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

这个文件到目前为止,对这个问题规定都是方向性的、导向性的,还有思路性的内容。这个文件在发布以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落实,我们下一步会推动一个领域、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让他们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

比如我们将会和教育部一起研究大学怎么落实这个文件,我们会和中科院一起研究科研院所怎么落实,包括智库,包括社科院,研究社会科学中一些具体的办法,一步一步来推动落实。您讲的打通,在将来具体的单位管理方式和管理意见中会体现出来。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李部长,刚才您谈到股权和产权的激励问题,可不可以再讲一下,在加强科研成果产权方面,《意见》有哪些具体的措施,在股权激励的关键问题上,是不是能够真正的解决有关单位的顾虑?谢谢。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

刚才李部长已经讲到了,中办和国办发布的《若干意见》当中其实特别鲜明地提出了要解决对创新的长期积累政策缺位的问题。在原则当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长期的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并举的问题,在文件中大概讲了四个方面:

一是讲到科研机构和高校要履行好在成果转化当中的法人责任的问题。二是明确了要完善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相应的制度,要做制度上的安排。三是解决他们的顾虑问题,有免责的问题。四是解决长期产权激励当中,有关税收的问题。

涉及成果转化奖励的长期激励问题,去年10月1日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当中对整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做了系统、全面的制度上的安排。

今年2月16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这部法律的若干规定当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免责条款,特别讲到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了勤勉职责,免除单位在价格确定当中的决策责任。因为大家知道,科技成果的价格波动是比较频繁的,履行了勤勉责任是免除责任,这次若干规定当中对整个涉及科技成果长期激励的,都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实际上免责条款进一步扩大了。

以前我们在科技成果确定股权的过程中分两步纳税,这个比例比较高,科学界比较关心,我还没有现金收入就要交很大一笔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最高到45%。

今年这个文件当中对税收的问题也有涉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9月份出台的101号文件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而且是在取得现金环节纳税,或者上市了可以转让,或者没上市进行股权转让获得现金的时候纳税。

而且特别明确了科研人员和机构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纳税税率按20%,这是政策非常重要的一项,在支持创新、支持对科研成果长期激励方面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安排。

我们初步分析一下,这项政策可能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会下降到20%,大概下降的幅度超过了一半,所以整体上说单位后顾之忧这方面一个是要免责,不仅仅在价格环节免责,在整个单位制定的分配的激励政策这些方面免责。

从国家的层面,三权都下发给单位了,说明中办这次发布的《意见》和最近国家支持创新的相关政策是一脉相承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谢谢。



允许高校教师兼职
是鼓励赚外快吗?

央视新闻微信客户端11月10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看到这个通知,曾经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在校外兼职的高校教师或许长舒一口气,表示再也不用藏着掖着了。能够名正言顺地兼职了,高校老师表示很开心。

但是,这个兼职当然不是想兼就能兼。


高校教师兼职 适度是关键

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并非新鲜事。这次《意见》提到的是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兼职的价值和意义不用赘述,而做到“适度”很重要,但也很难。

要让这一新规,既规范科研人员、教师兼职,又让兼职发挥增加知识价值的作用,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求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现代治理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行基于教育和学术为本的管理和评价,不能任由行政和利益因素干扰教育和学术决策,影响知识价值的创造和服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是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的前提。近年来,我国高校都加强了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考核,但是由行政主导的考核,还存在诸多人为因素,有的教师长期不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编制“吃空饷”,在这种情况下,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兼职,就很可能加剧这一问题:学校内部的教学工作以应付的态度对待,而把大量精力用于校外兼职中。

只有在高校内建立和完善基于教育和学术本位的考核、评价体系,才能引导教师专注本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在此基础上,才去进行兼职。

对于担任兼职的科研人员和教师的考核也同样重要。近年来,我国高校聘请了不少兼职教授,但聘请兼职教授的目的各有不同,有的确实想发挥兼职教授的作用,为本校培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出力;有的却看重的是头衔或者其背后的学术资源,聘请担任兼职后,没有具体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任务,却拿兼职薪酬的不在个别。

这次《意见》提到,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这是对本职岗位所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兼职岗位所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共同要求,这是避免兼职变为两边“吃空饷”的重要举措。


高校教师兼职 应避免利益输送

近年来,拿学校资源,包括教育资源、学术资源,在招生、人才培养和校企合作中,与校外资源进行交换的时有发生,由此滋生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如果高校和科研机构不能完善学校现代治理,建立遏制个人权力可以影响招生、学位授予的防火墙,那么,兼职可能会变为一个利益输送管道。

在发达国家的一流大学,对教师担任兼职,是十分谨慎的。通常,教师在学术机构(协会)兼职,这是允许的。可是,如果教师兼职牵涉到具体利益,就要建立利益回避机制。教师在对自己成果实施产业化的企业兼职,也会有明确规定,比如,兼职不能利用学校的资源为自己牟利,不能因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


营造实现学术和教育梦想的环境

其实,让每个科研人员、教师在本职岗位上,乐于工作,人尽其用,人尽其才,这是发挥知识价值的最重要途径。对此,高校和科研机构,有两项制度最重要:

其一,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待遇,让他们可以过一个体面的生活,而不是想着通过兼职兼薪挣钱养家糊口。

目前基本工资加奖励加津贴的薪酬制度,教师和科研人员也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逼迫教师以兼职去获得一定收入,这显然难以体现知识价值。

其二,实行教育和学术同行评价,建立学术共同体,突破利益共同体。如果教育和学术是利益共同体,那么任何出发点很好的政策,都可能被异化。这是在落实《意见》时必须重视的问题。

总之,要给每个科研人员和教师,施展自己才华,实现自己教育梦想和学术梦想的空间,这需要高校和科研机构改革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科研人员、教师的环境,以此激发他们的知识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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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2:55: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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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6:01: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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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23:49:4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呵。樽满秋华,你现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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