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输血相关传染病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4.1.1检测项目 4.1.1.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标志物,包括: (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核酸(HIV RNA);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型抗体(抗HIV-1)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2型抗体(抗HIV-2),或者抗HIV-1、抗HIV-2和p24抗原(HIVAg/Ab)。 4.1.1.2 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标志物,包括: (1)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 (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4.1.1.3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标志物,包括: (1)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 (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或者HCV抗原和抗体(HCV Ag/Ab)。 4.1.1.4 梅毒螺旋体感染标志物: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抗TP)。 4.1.1.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4.1.1.6 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地方性、时限性输血相关传染病标志物。 4.1.2 检测方法 4.1.2.1 检测方法包括: (1)核酸扩增检测技术,包括转录介导的核酸扩增检测技术(TMA)、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 (2)血清学检测技术,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化学发光免疫分析试验(CLIA)。 (3)速率法(湿化学法)。 4.1.2.2 检测策略 (1)实施核酸检测试剂批签发之前,HIV、HBV和HCV感染标志物应采用2遍血清学检测和1遍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应采用2个不同生产厂家的试剂;实施核酸检测试剂批签发之后,HIV、HBV和HCV感染标志物应采用核酸和血清学检测2种方法各进行1次检测。对于酶免检测阳性的标本可不再进行核酸检测,直接视为该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 (2)梅毒螺旋体感染标志物采用2个不同生产厂家的血清学检测试剂进行检测。 (3) ALT采用速率法(湿化学法)进行1次检测。 4.2 血液检测试剂 4.2.1 试剂选择 4.2.1.1 必须选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4.2.1.2 血站实验室应建立血液检测试剂的评价、选择和确认程序,可自行开展试剂评价(见附录B),也可充分利用国家或省级专业机构的评价数据。 4.2.2 证照要求 4.2.2.1 应建立血液检测试剂证照审核程序,在采购前和验收时核实应具备的有效证照文件。 4.2.2.2 采购药品类检测试剂应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 (5)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血源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的批签发文件; (7)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 4.2.2.3 采购医疗器械类检测试剂应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3)供货单位医疗器械销售委托书; (4)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 4.2.3 进货检查验收 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内容主要有: (1)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外观检查(运输包装箱完整无损,运输冷链符合要求,试剂包装盒完整无损,无液体泄漏); (3)到货数量和销售凭证(购货单位、试剂、供货商等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价格); (4)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应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2.4 隔离存放 应将通过进货检查验收的试剂进行隔离存放,防止误用。 4.2.5 质量抽检 4.2.5.1 应建立并执行试剂的质量抽检制度,应对每次购进的试剂进行质量抽检。 4.2.5.2 应将试剂说明书列入文件控制范围。应对试剂说明书版本和内容进行检查。其操作要求如已变更,实验室的试验操作在试剂启用时应同时变更,严格控制未按试剂说明书进行试验操作的情形发生。 4.2.5.3 试剂盒组成、组分性状与说明书一致,无泄漏,足量,标识正确。 4.2.5.4 用于质量抽检的标本有:1)试剂盒对照;2)室内质控品;3)实验室自制或商品化的血清盘。前2种为必须,后1种为可选。 4.2.5.5 质量抽检结果要求:1)试剂盒对照品检测结果符合试剂说明书要求;2)室内质控品检测结果符合既定要求;3)如果适用,实验室自制或商品化的血清盘检测结果符合既定要求。 4.2.5.6 实验室核酸检测用标本汇集管、核酸提取纯化和扩增检测使用的消耗品原则上应由核酸检测试剂厂商配套提供。 4.2.6 审核批准 4.2.6.1 应由授权人对采购验收和质量抽检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其用于血液检测。 4.2.6.2 应建立和保存试剂采购验收、质量抽检和审核批准的记录(见附录C)。 4.2.7 试剂保存和质量监控 4.2.7.1 应对经批准使用的试剂进行标识和放行。 4.2.7.2 应按试剂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2.7.3 应对试剂的库存(批号、失效期、库存量等)进行管理,防止试剂过期或者中断。 4.2.7.4 核酸检测试剂和耗材应保存在试剂耗材储存和准备区。经过质检后的试剂,应将试剂盒内的阳性对照和质控品放置于标本处理区的冰箱内。 4.2.7.5 在试剂保存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试剂性能出现衰减,如果试剂盒对照品和室内质控品的检测值呈现连续走低趋势且无法使其回升纠正,应考虑终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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